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