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人
民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
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
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
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