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起诉多个次债务人时,要准备好能证明各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范围的证据。
(二)收到法院判决后,各次债务人应按判决确定金额,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到期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自身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金额向债权人履行。
(三)执行阶段,债权人可持生效判决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次债务人财产。
(四)若多个次债务人履行总额超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总额,超出部分次债务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五)部分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未履行的次债务人仍需按判决履行剩余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