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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有债务对方要承担吗

陈* 湖北-黄石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5 12:54:09 307人阅读

离婚了有债务对方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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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债务对方是否承担由债务性质决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对方通常无需承担。
2.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这类债务双方应连带清偿,可协议分割清偿比例,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比如夫妻共同贷款买房,这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都有还款责任,即使协议了各自承担比例,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全额偿还。
3.个人债务指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思表示,此时对方无需承担。例如一方私自借贷用于个人赌博,另一方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4.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分割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债权人依旧可向双方主张权利,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5.建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债务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涉及大额债务,尽量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离婚时,对于债务分割要谨慎约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注意审查借款用途等情况,降低风险。

2026-01-15 17: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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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债务是否要另一方承担,关键看债务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得由双方一起承担。
2.共同债务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所欠的债务。对于这些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可以商量分割清偿比例,不过这个商量好的协议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
3.如果是个人债务,像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债务,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一起同意借的,另一方就不用承担。
4.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里对债务分割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钱。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向另一方追讨。

2026-01-15 17:3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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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债务承担取决于其性质。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像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2)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协议分割清偿比例,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3)个人债务方面,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方无需承担。
(4)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的分割约定,只在夫妻内部有效,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能依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提醒:
离婚时要准确区分债务性质,避免错误承担不应有的债务。如对债务性质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5 15: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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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债务性质,判断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若有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则为个人债务。
(二)对于共同债务,双方可协议分割清偿比例,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依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三)对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15 15:3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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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债务是否由对方承担需看债务性质,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对方无需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离婚时双方需连带清偿,可协议分割清偿比例,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而个人债务,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对方不用承担。此外,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分割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债权人仍能向双方主张权利,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可按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如果在离婚债务问题上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4:17:33 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二、追偿范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三、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六、其他保证人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七、诉讼时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八、追偿方式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九、追偿权丧失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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