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条件:
1、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的条件,如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经济能力更好等;
2、另一方不适宜
抚养或不愿抚养;
3、孩子已满八周岁,且其自愿随一方生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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