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通常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若证据逾期提出且无客观原因,法院可不予采纳。所以被告应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二)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被告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后,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举证。此时被告要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情况。
被告要权衡好利弊,有证据的尽量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避免证据不被采纳而承担不利后果,遇特殊情况及时申请延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