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办理
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本人的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第二,被
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
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第三,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
继承权即可。
第四,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当代的社会继承权,在没有放弃的情况之下,那么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比如说如果是
法定继承的话,由第1顺位的继承人参与到遗产的继承,如果没有放弃继承权,但是需要继承的房屋,已经完成的
过户手续是可以通过
诉讼的方式解决,或者是通过和对方协商的方式解决。
我国
离婚率及
再婚率的不断上升,出现继子女的家庭也会不断增加。继
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有关
子女继承权的确定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
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