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向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3、其他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
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
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