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义
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
借贷关系中的
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
民间借贷纠纷应
另案处理。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
诉讼当事人。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
买卖合同作为
民间借贷合同的
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
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