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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取证时效多久

卢* 四川-泸州 其他侵权咨询 2025.12.26 10:46:36 452人阅读

网络侵权取证时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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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中,收集证据的行为本身没有法定时间限制,但通过诉讼维权的时效为三年,计算起点是权利人知晓权利被侵害、且明确侵害主体之时。

网络证据如网页内容、聊天记录等易被篡改或删除,为避免证据丢失难以获取,建议发现侵权后及时开展取证工作。

取证可自行操作,比如截屏、录屏或保存网页;也可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这类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效力更高。

若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会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再过六个月,时效期间即届满。

2025-12-26 14: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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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网络侵权取证无单独法定时效限制,但需在诉讼时效三年内完成,且建议及时取证以防证据灭失。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侵权相关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网络证据具有易篡改、易删除的特点,网页内容、聊天记录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若不及时取证,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影响后续维权。取证时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取证,如截屏、录屏、保存网页等;二是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后的证据证明力较高。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在网络侵权取证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诉讼时效规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3:1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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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取证本身没有法定时效限制,但权利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受诉讼时效约束,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建议及时取证以避免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网络证据具有易篡改、易删除的特点,网页内容、聊天记录等信息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若不及时固定会增加维权难度。

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取证。自行取证时,可采用截屏、录屏、保存网页等方式记录相关信息;若需提升证据证明力,可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后的证据在诉讼中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特殊情况。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25-12-26 12:2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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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络侵权取证本身没有法定时效限制,但相关诉讼受三年诉讼时效约束,该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网络证据具有易被篡改、删除的特点,网页内容、聊天记录等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为避免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权利人应及时开展取证工作。

(3)权利人可采用截屏、录屏、保存网页等方式自行取证,也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力较高,在诉讼中更易被法院认可。

(4)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提醒:
网络侵权发生后,建议及时固定证据并关注诉讼时效,若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行使权利,需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

2025-12-26 11: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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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取证本身无单独时效限制,但受诉讼时效约束,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网络证据易被篡改或删除,需及时取证。可通过截屏、录屏、保存网页等方式自行取证,也可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证据的证明力较高。

(三)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障碍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4.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025-12-26 11:17:4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网络侵犯名誉权该如何投诉(一)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类: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二)网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报纸刊登网络文章是否侵权不一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因此,如果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你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向你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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