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既有质押又有抵押时,清偿顺序依不同情况而定,同时存在按登记或交付时间先后;同一财产向多债权人抵押,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已登记先于未登记,未登记按债权比例;动产设抵押或质押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财产的清偿顺序上要保障合理公平。当抵押权和质权共存于同一财产,登记或交付时间能明确权利设立先后,先登记或交付的权利优先受偿,可避免权利冲突。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登记是公示手段,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可体现先来后到原则,已登记的有公示公信力,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以公平分配。动产被留置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为留置权人通常因对动产付出劳务等才享有该权利。这些规定保障了各债权人的合理权益,确保清偿公平有序。如果在实际中遇到类似的复杂债权债务和清偿顺序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