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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保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有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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