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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2、综合上面所说的,侦查羁押一般都是有期限规定的,在羁押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千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如果在期限之内还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那么就必须要进行放人,所以,处理案件就必须要把握好时间,这样才能让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罚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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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吕沅锦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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