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解决
刑事案件流程限定》
(1)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寓居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能够由犯罪嫌疑人寓居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做法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做法发生地,包括犯罪做法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做法有关的地点;犯罪做法有持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做法持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隶属犯罪做法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爱人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事实上获到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寓居地包括
户籍所在地、时常寓居地。时常寓居地是指公民离
开户籍所在地最后持续寓居2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限定的,从其限定。
(2)第十六条针对或者利用计量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做法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量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经过中犯罪分子、
被害人使用的计量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能够管辖。
(3)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能够管辖。
(4)第十八条多少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能够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能够任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有犯罪的;
(三)共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置有利于查明
犯罪事实的。第十九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能够由有关公安机关商量。商量不成的,由共有的上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能够由共有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