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
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
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和
结婚证,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
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
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
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
离婚时是否需要冷静期应当基于实际的离婚行为而定,如果对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可以在冷静期届满后来领取离婚证,但如果以
诉讼的方式来离婚的则不存在离婚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