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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信用诈骗和盗窃罪的区别与联系

信用卡被冒用,信用诈骗和盗窃罪的区别与联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24-03-01 23:39:58 已帮助28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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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信用诈骗和盗窃罪的区别与联系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信用诈骗和盗窃罪的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定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该种观点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没有灵性的A(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定盗窃罪。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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