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A董事未受到财产损失。董事会决议让A变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仅仅是让A承担更多的管理权力与义务,并未赋加更多的财产负担义务,而A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并不因董事会决议的不当而增加。因此,盗用A姓名不会对其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A董事受到了精神损失。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属于精神权利的范畴,在受到侵权时,损失的主要是精神利益。姓名权作为人身属性极强的人格权,一旦被他人盗用,即应认为受到精神损失,因为这种盗用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身份自我主掌的尊严。精神受损后难以修复,出于正义的考量,常以赔偿金钱加以抚慰,因此B应赔偿A的精神损失。在酌定损失数额时,要根据被告盗用姓名的方式、目的及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上就是关于姓名权纠纷 的 一些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