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配合迁移户口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在离婚的前提下是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的。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
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户主或
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故,可按判决、调解书或
离婚协议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