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若一般案件在逮捕后两个月侦查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若属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重大、复杂,检察院在一个月内无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可延长十五日。
(三)审判阶段,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法院在受理后两至三个月内无法宣判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