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通过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得出。
(二)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不能让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各地可制定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