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若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可向法院申请,经准许能适当延长时间。
(二)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在国内无住所的,提出答辩状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十日。
(三)即使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