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处罚的
追究时效为六个月。
2、
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的
治安违法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
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
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
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
违法线索。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
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