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可办理的人群江苏登记常住户口这一新措施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江苏本省登记常住户口,居民
身份证丢失或
有效期满需要在异地补领、换领的人员。具体为:在本省登记常住户口,
跨市或跨县(市)、区居住、工作、就学,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有效期满的人员,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居民
身份证。对于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申请人相貌变化较大需要
户籍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仍需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同时,对于短期出行人员,比如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拟在异地居住不满30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也应回户籍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需要住宿和乘坐火车、飞机的,可向相关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临时证明。未满16周岁及无
行为能力人员,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异地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以及确需上门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研究协调办理。异地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当场核验指纹,原则上不得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