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上
当事人的户口本及
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再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处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带上当事人的上述资料及证明,还有
购房入户(提供
房产证、
购房合同、原始收据)、人才引进(提供
劳动合同)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交验上述资料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领取
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
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远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