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
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
信用卡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
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
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
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
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
处罚。
2、《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