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
代理人)
身份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
买卖合同,原件;
5、
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已办理预购
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办理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