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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告老公和小三要什么材料

何** 天津-汉沽区 离婚咨询 2025.12.28 17:55:26 494人阅读

原配告老公和小三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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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原配告老公和小三,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要求返还财产,需准备主体身份信息、财产赠与证据、婚姻关系证明;以重婚罪起诉,则要准备证明老公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且证据需合法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所以原配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时,主体身份信息可明确诉讼当事人,财产赠与证据能证实赠与事实,婚姻关系证明则界定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认定重婚的关键,因此以重婚罪起诉需提供相应证据。在处理此类复杂法律问题时,不同情况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存在差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21: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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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老公和小三,不同案由需准备不同材料。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要准备主体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原被告身份;财产赠与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房产登记信息等,证明老公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证明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若以重婚罪起诉,需准备证明老公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像邻居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明等。

建议如下:
1.及时收集和妥善保存各类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
2.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避免因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导致证据无效。
3.若对证据收集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2025-12-28 21:3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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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时,主体身份信息是确定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基础,只有明确原被告身份,法院才能准确受理和审理案件。财产赠与证据是核心,它能直观反映老公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小三的事实,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双方同意,单方赠与可能被认定无效。婚姻关系证明则是界定赠与行为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只有在此期间的赠与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2)以重婚罪起诉时,证明老公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至关重要。邻居证人证言能从日常生活角度反映他们的相处模式,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明则能进一步证实他们的同居事实,这些证据能证明其是否构成重婚罪。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因证据来源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纳。不同案情证据要求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19:4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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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
1.准备主体身份信息,可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等,以此证明原被告身份。
2.收集财产赠与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房产登记信息等,证明老公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
3.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证实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以重婚罪起诉
准备证明老公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例如邻居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明等。同时,收集和提供的证据要保证合法有效,这样才能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无效。

2025-12-28 19: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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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起诉老公和小三,不同诉求所需材料不同:
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时:
准备主体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被告身份。
准备财产赠与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房产登记信息。
准备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证明赠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
以重婚罪起诉,需准备能证明老公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邻居证言、共同居住证明。证据要合法有效,才能支持诉求。

2025-12-28 18:59:2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诉讼保全原告还要提交什么材料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签名);(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担保须提供: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A.行驶证复印件,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5)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民事状;(7)授权委托书;(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9)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财产保全的条件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三、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有哪些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规避债务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规避债务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规避债务。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规避债务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等到债权人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企业已经丧失实际的偿还能力。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规避债务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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