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当得利(一)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
民法典》第 986 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 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二)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 987 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 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依法
赔偿损失。”
二、无权占有
(一)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不能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二)
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需返还现存利益(包括从第三人处取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
补偿金)。 现存利益返还给权利人后,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