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个人付首付并签购房合同,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房产归属。
(二)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判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