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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提供对面手续材料,法律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协议离婚应提供给对面的手续材料如下:
1、双方签订犯人离婚协议书;
2、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3、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交书面离婚协议、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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