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缓刑的罪犯通常不适用减刑,不过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可参照减刑规定减刑,同时依法缩减缓刑考验期限。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2.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有明确要求,拘役的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一年。并且减刑后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低于减刑后刑期的二分之一,同时不能违反缓刑考验期限的最低限制规定。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重大立功表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确保减刑和缩减缓刑考验期限的公平公正。对于有立功意愿的缓刑罪犯,可加强法律宣传,让其了解重大立功的范畴和减刑的相关规定。同时,建立监督机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减刑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