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是一定要
羁押期限满后才
判刑。
刑事案件并非
羁押期满后才能宣判。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羁押又称
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
被拘留或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