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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原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原文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2-22 04:46:47 已帮助27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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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原文内容
1、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在中国委托代理人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联络机构,负责代表该外国企业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就《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管理及法律事宜进行联络。
2、联络机构可以是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也可以是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者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委托的联络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联络机构说明书,载明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二)委托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四)联络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联络机构为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的,不须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文件。
联络机构或者联络机构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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