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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规定如何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4、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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