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
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
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
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3、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5、《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