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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纵观世界主要民法典国家的规定。诉讼时效成为适用于一切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围绕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请求无一例外地服从诉讼时效的制约。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请求是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
停止侵权的请求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要求确认自己依法应享有权利的请求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围绕知识产权这一客体产生的一切法律争议(权利确认之诉、权利变更之诉、权利消灭之诉、损害赔偿之诉)都应当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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