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男方请求返还,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几种情形,女方应返还彩礼。
(二)若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等,女方通常无需返还彩礼。
(三)若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等情况,法院可能判决适当返还,具体返还比例由法院综合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过错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