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合法取得的婚姻,夫妻关系才可确立。如果是因为
胁迫产生的婚姻,其中一方进行
撤销婚姻登记之后,那么其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就可视作是未婚。
2、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