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一:依法保护集体、集国家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
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
纠纷,应切实保护集体和国家的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原则二:依法保护公民、
法人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
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
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
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
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
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3、原则三: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
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4、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
确权,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
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
产权处理。
5、原则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
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