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受理后,通常不能随意更换审理法庭。依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受理时确定的法院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一)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可申请更换审理人员。若审判人员是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等,当事人可书面或口头申请回避。法院审查后若同意,会更换审理人员,实际审理的法庭会发生变化。
(二)法院发现无管辖权时会移送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若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案件的审理法庭会更换。这种情况需由法院主动审查确认,或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