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
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
公司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
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
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
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部门同意其投资者出质
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