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构成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且该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若指使逃逸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则不构成共犯。
(二)把握共犯的量刑原则。交通肇事罪共犯的量刑需结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照交通肇事罪的三档量刑标准确定。若共犯作用较小,可在对应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若作用较大,则可能接近法定量刑上限。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内容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