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主体资格方面,申诉人可凭借设计底稿、研发记录等能证明早于当前专利申请日完成设计的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外观设计权利人,以此主张对方专利无效。
(2)新颖性上,若能找到该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通过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证据,如公开销售的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可申诉其不具新颖性。
(3)创造性角度,当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别时,可作为申诉依据。
(4)权利冲突情况,若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等冲突,可成为申诉理由。
提醒:外观专利申诉需充分收集和整理证据,且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