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有效管辖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要保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没有管辖协议,因合同纠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因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若是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