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涉案标的不超过1万元时,案件受理费为每件50元。
(二)若涉案标的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再加上基础的50元。
(三)当涉案标的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再加上50元。
(四)涉案标的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1万-10万部分按2.5%、10万-20万部分按2%、超过20万部分按1.5%交纳,再加上50元。
(五)涉案标的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此前各区间对应比例计算后,超过50万部分按1%交纳,再加上50元。
(六)涉案标的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各区间分别计算后,超过100万部分按0.9%交纳,再加上50元。
(七)涉案标的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同理各区间计算,超过200万部分按0.8%交纳,再加上50元。
(八)涉案标的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各区间计算后,超过500万部分按0.7%交纳,再加上50元。
(九)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各区间算好后,超过1000万部分按0.6%交纳,再加上50元。
(十)涉案标的超过2000万元,各区间计算后,超过2000万部分按0.5%交纳,再加上5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