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司法鉴定提交
新证据可以申请
延期审理。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
一审庭审中,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通常会导致案件延期审理,进而影响审判集中进行,因此,法庭需要对申请的明确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百二十二条就此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实践中,如果人民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申请调取新证据的主张明确,且确有调取新证据的必要,就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案件延期审理;否则,如果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申请调取新证据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拟调取的证据对于
定罪量刑没有实际影响,就不应当同意申请,并在说明理由后继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对控辩双方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查,是人民主持庭审的职责要求,不过,基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法律保护,只要被告方提出的申请依法有据,人民就应当同意。
延期审理的情形
一、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
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
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
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
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
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