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的,能不能判决
违约责任,要依据
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可判处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