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
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
同居关系,不受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关于
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
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审理分割
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
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
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
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2、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
个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
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
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3、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