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不能随便查询他人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人员也不能随意查询
个人信息。因办案和工作需要查询个人信息,需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保护
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承担侵犯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