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权限: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
行政处罚; 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对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
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
枪支弹药、
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 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